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鲁1491执1026号之二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哈泰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鸿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420000元及其他相应费用的义务。
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0日、10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经查询被执行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经另案提取银行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23638元。
本院轮候查封山东鸿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八路××、××热电以东、××东××以西,产权证号为鲁(2018)德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053号不动产一宗。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4月8日至2023年4月7日为止。
本院依法查封山东鸿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德州××技术开发区的月亮湾小区的车位5个,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11月12日至2022年11月11日为止。上述查封车位案外人已经提起执行异议,本院暂不予以处置。
综上,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财产,但本院无法予以处置,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另,申请执行人北京哈泰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在本院查封到期前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续查封。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鹏
审 判 员 李文桥
人民陪审员 陈 鹏
书 记 员 董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