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哈泰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哈泰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民辖终957号
上诉人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科欧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哈泰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泰克公司)远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217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北科欧远公司上诉称,双方于2016年5月签订的《SCR钢结构设计分包合同》明确写明隶属晋能孝义2×35万千瓦低热值煤热电新建项目烟气脱硝EPC项目,且该设计服务于晋能孝义2×35万千瓦低热值煤热电新建项目烟气脱硝EPC项目,该烟气脱硝工程的项目所在地为孝义市,合同中虽约定向北科欧远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孝义市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专属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SCR钢结构设计分包合同》中约定北科欧远公司委托哈泰克公司承担“晋能孝义项目”设计、现场指导、技术配合、售后等技术服务,故双方的合同关系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北科欧远公司主张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SCR钢结构设计分包合同》第十条约定:“因本合同解释、履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调解不能达成合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费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该约定未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的甲方为北科欧远公司,住所地在海淀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北科欧远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伟 审 判 员  梁志雄 审 判 员  徐 硕
法官助理  张 岩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