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民终19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鸿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三八东路路北凯元热电厂东邻。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哈泰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庆祥南路29号院5号楼2层202。
法定代表人:滕俊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哈泰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杰,北京市天伦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鸿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哈泰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491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鸿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鸿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鸿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山东鸿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温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