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哈泰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哈泰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鸿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91执102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哈泰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庆祥南路**院**楼**202。
法定代表人:滕俊波,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鸿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路北凯元热电厂东邻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491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东鸿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鸿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鸿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鸿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783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