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雷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新乡市中天星火机械有限公司与长沙雷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11民初3871号
原告:新乡市中天星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工业集约发展区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樊毫勇,总经理。
被告:长沙雷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北山镇北山新区对面雷邦环保。
法定代表人:雷灿,总经理。
原告新乡市中天星火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雷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新乡市中天星火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乡市中天星火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林 晖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宁兆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