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雷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市鑫途机电有限公司、长沙雷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2675号
原告:长沙市鑫途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枫路61号湘麓国际花园二期酒店、公寓1429。
法定代表人:熊陵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雅晴,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慧,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雷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大明村长青路320号。
法定代表人:雷灿。
原告长沙市鑫途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雷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受理后,原告长沙市鑫途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鑫途机电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鑫途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37元,由原告长沙市鑫途机电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孙桂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彬
书 记 员 周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