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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1民初3925号 原告**天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9435004XU,住所地浙江省**县武康镇长虹中街333号。 法定代表人方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597576239P,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大明村长青路320号。 原告**天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天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