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799号
原告:长沙雷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大明村长青路3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震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回龙铺镇*****工业园金兴路南109号。
法定代表人:鲁革。
被告:**,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县。
被告:**,男,1989年9月9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石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雷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震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雷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雷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雷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长沙雷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 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