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建益新材料有限公司

长沙建益新材料有限公司、道县东特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82财保128号
申请人长沙建益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道县东特能源环保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长沙建益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道县东特能源环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户名:道县东特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开户行: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5)。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保单为申请人长沙建益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道县东特能源环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户名:道县东特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开户行: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5),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长沙建益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蒋芷华
书记员  喻 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