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24民初6040号
原告长沙建益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新振锰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沙建益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建益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建益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2元,减半收取1181元,由原告长沙建益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纳
书记员 陈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