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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昊海天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执6286号 申请执行人:长***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吉林省昊海天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昊海天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182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于2022年11月10日起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保险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先后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住房公积金情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审查,并于2022年12月16日向衡阳市XXXXXXXX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并提取了属于被执行人吉林省昊海天际科技有限公司在衡阳市XXXXXX的工程质保金158000元,扣除2000元执行费,向申请执行人发放156000元;此外未发现其它财产线索。 本院对被执行人吉林省昊海天际科技有限公司适用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案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56000元,剩余部分未支付。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2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78284.6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程序,目前执行到位156000元,剩余部分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26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 曦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亮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