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北康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岳麓区新合安建材租赁服务部、湖南中北康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执5493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新合安建材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山塘村甘村子组。
经营者简毅凌,女,汉族,1962年6月2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代理人刘颖,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湖南中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街道伍家岭路8号君悦香邸1栋508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新合安建材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湖南中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63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湖南中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中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566.7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中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得收入215566.7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中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亦雯
书记员王榕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