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腾捷机械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7102执恢1号 滨州腾捷机械有限公司: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滨州腾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3)陕7102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完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329749.18元,被执行人依法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0697元。本院于2024年1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付款的“情况说明”,称已向申请执行人滨州腾捷机械有限公司给付款项329749.18元,已履行了本案付款义务。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滨州腾捷机械有限公司核实,申请执行人确认已收到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的款项329749.18元,并认可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义务。另,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了申请执行费10697元。综上,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