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9民初609号 原告:***,男,199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麟游县。 被告:***,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山丹县。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翠花南路凯硕大厦19层2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自觉给付了劳务费,纠纷已经解决,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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