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9民初609号
原告:***,男,199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麟游县。
被告:***,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山丹县。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翠花南路凯硕大厦19层2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自觉给付了劳务费,纠纷已经解决,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