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9民初366号 原告:***,男,生于1973年5月6日,汉族,农民,住麟游县。 委托代理人:**,陕西众致(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82年2月5日,汉族,住甘肃省山丹县。 被告:***,男,生于1983年1月24日,汉族,住甘肃省山丹县。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翠花南**颐大厦19层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原告起诉后,被告***欲与原告和解,协商解决此事,原告亦表示同意。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剌世民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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