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与邱皓东、***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9民初365号 原告:***,男,生于1979年8月3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 委托代理人:**,陕西众致(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皓东,男,生于1982年2月5日,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山丹县。 被告:***,男,生于1983年1月24日,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山丹县。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翠华南**颐大厦19层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02H767。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邱皓东、***、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原告起诉以后,被告邱皓东欲与原告达成和解,协商解决此事,原告亦表示同意。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李**兵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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