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汇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7102执476号 重庆市江津***汇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汇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2)陕7102民初9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306639.25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500元。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汇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案款285844.82元,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5294.43元。本院已将执行款20794.43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并将剩余4500元作为本案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共收到案款306639.25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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