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顺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9民初516号 原告:四川顺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2栋35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BGBJF98。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28939E。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芃杉,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翠华南**颐大厦19层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02H767。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顺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顺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调解,被告已支付了投标保证金20万元,双方纠纷已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顺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74元,减半收取2237元,由原告四川顺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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