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7102执8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滨州腾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辛店镇陶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C6KYD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宏彬,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翠华南**颐大厦19层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02H767。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滨州腾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3)陕7102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829749.18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0697元。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滨州腾捷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收款说明”,认可执行中已收到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的款项500000元。2023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滨州腾捷机械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滨州腾捷机械有限公司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7102执8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廖 亮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