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04执3593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伟思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金山东路。
被执行人: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在执行徐州市伟思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了20万元。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徐州市伟思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有751000元未受偿,并已将被执行人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正梁
审判员 汪丽红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