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伟思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市伟思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颠峰众成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02民初5108号
原告:徐州市伟思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76381261Q。住所地:徐州市金山东路北侧徐州软件园*号楼*座***室。
法定代表人:张永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军,江苏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颠峰众成软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3056794F。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高路***号高新阳光大厦*幢*座*楼。
法定代表人:邵剑飞。
原告徐州市伟思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颠峰众成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州市伟思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徐州市伟思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伟思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州市伟思水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云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