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伟思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29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民终62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州市伟思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金山东路北侧徐州软件园2号楼A座405室。
法定代表人:张永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徐州市伟思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职员,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军,江苏卓尔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圣世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4号华澳中心3#16G(住宅)。
法定代表人:阎戈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成,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市伟思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圣世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11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州市伟思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交了新证据,可能影响本案的基本事实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111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州市伟思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圣世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八百六十九元、二万九千三百九十九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阴 虹
审 判 员 刘 慧
代理审判员 朱英俊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段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