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伟思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市伟思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4执50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伟思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立,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波,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徐州市伟思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但未得实际控制,故本院无法处置。此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徐州市伟思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有货款72450元、案件受理费806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柒
审判员 鲁 通
审判员 王雪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良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