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6民初282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祥邦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51123503A,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朱桂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彪,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36350273M,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6号2幢A座1601室。
法定代表人:周立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章,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南水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H1LKX9,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江报路69号唐宁街A座B座写字楼B座2623室(第26层)。
法定代表人:樊梦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骥,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祥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邦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南昌南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2020年5月15日,被告华泰公司对原告祥邦公司提出反诉。原告祥邦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华泰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祥邦公司以协商方式解决双方的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反诉原告华泰公司以祥邦公司已撤回起诉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西祥邦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65022元,减半收取计32511元,由江西祥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336元,减半收取计4168元,由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立剑
人民陪审员 杨卫华
人民陪审员 于林娥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雨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