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执1480号
申请执行人资溪县蝶恋花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鹤城镇长兴村葛坪桥组。
法定代表人胥苏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祥邦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抚州市赣东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朱桂根,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6日作出的(2020)赣10民终143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祥邦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祥邦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祥邦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祥邦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银行存款人民币93万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喻日全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