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1325号
申请人:江西祥邦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51123503A,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朱桂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书祥,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申请人:***,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祥邦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祥邦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2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祥邦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2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相同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40元,由申请人江西祥邦实业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军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邱海刚
书 记 员 许紫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