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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6民初789号
原告:**才,男,汉族,1976年10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
被告:江西祥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51123503A。
法定代表人:朱桂根,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苏华,系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书祥,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才与被告江西祥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2021年9月9日,原告**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才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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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954.82元,减半收取计477.41元,由原告**才负担。
审 判 员 龚晗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黄 馨
书 记 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