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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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4881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省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51123503A。
法定代表人曾端花,女,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减半收取4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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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冉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