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祥邦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4881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省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51123503A。 法定代表人曾端花,女,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减半收取4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2 书记员  冉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