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执恢8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资溪县蝶恋花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鹤城镇长兴村葛坪桥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抚州市赣东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10民终14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江***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江***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计人民币10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傅 兵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