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执3311号
申请执行人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51123503A。
法定代表人:曾端花。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1002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53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傅 兵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