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东兴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7执340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南宁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黎斌。
被执行人:东兴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东兴镇北仑大道450号建材城。
法定代表人:梁会志。
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执行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兴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标的109000元,执行中,执行得款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但是该银行账户已被在先冻结,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但未能发现其财产,并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将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张 帆
审判员 罗忠布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