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7执恢13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高新七路2号正鑫科技园2号厂房南、北楼1至3层。
法定代表人;黎斌。
被执行人:梁洪涛,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住广东田东县。
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梁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标的为304658.08元,执行中,执行得款15860元。本院拍卖被执行人梁洪涛名下桂A×××××号汽车,得款16000元,扣除140元执行费后,余款15860元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但未能发现其下落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将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张 帆
审判员 罗忠布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