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7民初12811号
原告: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高新七路2号正鑫科技园2号厂房南、北楼1至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8011293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广西汇千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谊路48-6号16栋六层601-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6676308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
原告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汇千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开庭审理前,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3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支革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