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22执115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高新七路**正鑫科技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80112937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被执行人:***,男,1960年4月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被执行人:***,男,1952年1月1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桂0107民初4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84753.9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563元、公告费350元、执行费13247.54元,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2019)桂0107执756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以(2019)桂01执协15号协调决定书指定该案由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扣划***银行存款78719.64元(其中履行款65519.64元、执行费13200元),拍卖***共有的房产一套、*****房产一套,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证,先后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除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扣划***银行存款78719.64元(其中履行款65519.64元、执行费13200元),拍卖***共有的房产一套、*****房产一套外,**的***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