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广西南宁通达晨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1执5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黎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农茂,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通达晨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双拥路36-1号绿城花卷A座6层A603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南宁通达晨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尚欠货款627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负担本案仲裁费、公告费共计4340元、申请执行费170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目前处于停业状态。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进行了限制,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已对调查结果进行了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韦敏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