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航土地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新航土地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281民初2102号

原告:广西新航土地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中缅路8号海华东盟公馆3号楼2单元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8431423XA。

法定代表人:严桂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丽,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河池市宜州区。

原告广西新航土地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广西新航土地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新航土地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西新航土地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 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杨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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