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庄浪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静宁县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1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庄浪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水洛镇东关街。

法定代表人:韦照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贵宝,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玥玫,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静宁县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城关镇北环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刘杰斌,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发勤(曾用名李宏伟),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伟,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

再审申请人庄浪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静宁县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发勤、刘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终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庄浪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曾宏伟

审判员  何 波

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赵静

书记员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