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之景家具有限公司

山东国之景家具有限公司、山东共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112执159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之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共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山东国之景家具有限公司与山东共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112民初3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判决,山东共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国之景家具有限公司货款87029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45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未果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上述文书。我院依法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证券进行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决定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刚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