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鑫海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鑫海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6民初2747号
原告:烟台鑫海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民营经济园南十里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680675967K。
法定代表人:王全,经理。
被告:烟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蓬莱区登州街道掺驾疃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MA3NYGNE38。
法定代表人:李继亮,经理。
原告烟台鑫海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烟台鑫海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鑫海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鑫海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烟台鑫海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玉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俊澳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6民初2747号
原告:烟台鑫海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民营经济园南十里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680675967K。
法定代表人:王全,经理。
被告:烟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蓬莱区登州街道掺驾疃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MA3NYGNE38。
法定代表人:李继亮,经理。
原告烟台鑫海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烟台鑫海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鑫海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鑫海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烟台鑫海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玉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俊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