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6民初3469号
原告:烟台鑫海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民营经济园南十里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680675967K。
法定代表人:王全,经理。
被告:***,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被告:***,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被告:华令伟,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鑫海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令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烟台鑫海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鑫海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2元,由原告烟台鑫海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胡海滨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耀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