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鲁0686民初1725号
原告:烟台鑫海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民营经济园南十里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680675967K。
法定代表人:王全,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海阳市。
烟台鑫海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烟台鑫海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760元及逾期利息12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水利设备(详见发货清单)。2014年11月22日原告通过中宇物流将相关设备运送到海阳,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至今仍欠原告货款8360元及运费400元。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但被告至今仍未还剩余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鑫海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玉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林俊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