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鑫海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鑫海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6民初2270号之二
原告:烟台鑫海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栖霞市民营经济园南十里庄村东,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686680675967K。
法定代表人:王全,经理。
被告:***,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胶州市。
被告:***,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
原告烟台鑫海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鑫海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玉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林俊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