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鑫海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鑫海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6民初903号
原告:烟台鑫海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民营经济园南十里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680675967K。
法定代表人:王全,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涛,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鑫海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原告3日内到我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仍不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我院已经通知其预交,通知后其仍不预交,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玉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林俊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