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17)京73民初1984号
原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四维图新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组织多次庭前会议的基础上,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维图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陈宸,被告百度网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宜、陈明涛,被告百度在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玲玲、宋文娟到庭参加了诉讼。2020年10月23日,原告四维图新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四维图新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1 800元,减半收取270 900元,由原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冯 刚 审  判  员   陈 栋 审  判  员   杨 洁
法 官 助 理   王彦杰 法 官 助 理   胡 婧 书  记  员   李 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