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简国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民初385号
原告***与被告简国栋、**、金诺、四维智联(大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四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大连邦尼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元(原告已预交294800元),减半收取32.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余款294767.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霍 宏 审判员 周欣宇 审判员 孙文英
书记员 张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