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陈明龙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京01民终4979号
上诉人陈明龙、上诉人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四维图新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27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明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征,被上诉人北京四维图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任可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明龙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北京四维图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9300元、2010年8月7日至2018年11月22日未休年假工资123660元、2018年8月12日至2018年11月22日周六日加班工资15421元。事实和理由:1.陈明龙认可一审判决关于北京四维图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但主张相关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应当包括补助在内。2.北京四维图新公司虽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但是不能违反法律关于年假的规定,寒暑假是用来补充平时加班的,并非补充年假。3.陈明龙在2018年8月12日至2018年11月22日期间存在加班,但未到第二年寒假即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上述期间的加班不能通过休寒假得到补偿。
北京四维图新公司辩称:不同意陈明龙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一、北京四维图新公司与陈明龙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除。二、北京四维图新公司无需支付陈明龙未休年假工资。陈明龙关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未休年假的请求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期间。陈明龙属于外业基地生产人员,根据公司规定,上述人员的年假包含在作业季间的长假,在生产期间不再享受。三、北京四维图新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未超过法定工时,无需支付陈明龙周末加班费。 北京四维图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陈明龙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陈明龙在作业中弄虚作假,满足了公司规章制度中定义的弄虚作假情形,北京四维图新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陈明龙在往来邮件中已经明确承认存在未到现场就进行数据批量修改的弄虚作假行为。 陈明龙辩称:不同意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陈明龙不认可存在弄虚作假之事实,北京四维图新公司的解除行为没有事实依据。
陈明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北京四维图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9300元;2、北京四维图新公司支付2010年8月7日至2018年11月22日未休年假工资123660元;3、北京四维图新公司支付2018年8月12日至2018年11月22日周六日加班工资15421元;4、北京四维图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明龙于2010年8月7日入职北京四维图新公司,任外业采集部作业员,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起始期限为2014年9月4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正常工作至2018年11月22日,北京四维图新公司支付陈明龙工资至当日,同日,陈明龙收到北京四维图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载明:“陈明龙……你于2010年8月7日起就职于本公司,工作岗位为作业员,因你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从2018年11月22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陈明龙就本案提起仲裁的时间为2018年12月3日。 陈明龙主张其每年法定年假5天,但是公司规定了更多的年假,其在2010年有2.3天年假未休,2011年至2014年每年各7天年假未休,2015年至2017年每年各10天年假未休,2018年9.2天年假未休,北京四维图新公司应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北京四维图新公司则主张陈明龙2010年8月7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且陈明龙为外业基地生产人员,根据《外业采集部管理制度与规定》中关于年假的规定,外业基地生产人员年假包含在作业季间的长假,在生产期间不再享受,陈明龙2016年至2018年的年假已经并在寒假中休完。陈明龙主张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每年休寒假三十天左右,北京四维图新公司则主张每年休寒假天数在30天至50天,并提交了《外业采集部寒/暑假信息统计》予以佐证。 陈明龙主张虽然北京四维图新公司执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但是因为其没有休寒假,因此北京四维图新公司应支付2018年8月12日至2018年11月22日期间13天周六日加班的加班工资。北京四维图新公司则主张陈明龙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且其在上述期间不存在加班。 北京四维图新公司每月支付陈明龙的上月工资,双方均提交了工资表,两方的区别在于陈明龙将各月支付宝打款亦统计在内,并附有支付宝账单明细予以佐证,但是备注为“补助”、“自行车费”,且在2018年1月的打款金额为1847.5元,2018年2月没有支付宝打款,其余月份三千左右。北京四维图新公司主张支付宝打款部分不是工资,而是单位支付的生产性费用,包括吃住的费用或者是使用交通工具的费用,每天100元生产费用包干使用,休假期间就没有这个费用。陈明龙认可在工作期间住宾馆亦是不给报销住宿费用。另外,陈明龙提交的2017年11月的工资中显示除支付宝打款外的应付金额为9730元,双方提交的2018年2月有一笔年终奖13650元,且北京四维图新公司的工资表中注明为2017年的年终奖。 北京四维图新公司主张陈明龙在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因此其公司与陈明龙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为证明其主张,北京四维图新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1、《外业采集部管理制度及规定》第二部分“外业采集部生产管理规定”规定了弄虚作假的定义为未按照生产要求作业,制造假的现象或成果欺骗公司,已达到蒙混过关的目的,或获取个人利益。4.2条载明在生产中弄虚作假现象包括未按照生产要求达到规定的区域内作业;虽然到达了作业区域,但未按照生产要求,完整、认真采集相关信息;修改或未按规定操作,导致有效出工时长错误;为使作业成果顺利通过检查,人为编造数据,或相关属性信息;为获得更多作业时长,编造虚假数据;出现无效更新。4.3条载明弄虚作假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影响是十分恶劣的。原则上依据弄虚作假的数量及规模,以及对数据质量及产品品质的影响程度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小过、记大过、辞退并不予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第三部分“外业采集部品质管理规定”的3.1.1.1为“弄虚作假的处罚”,其中(一)弄虚作假介绍:弄虚作假从问题量、连续程度、恶意程度等维度区分为严重、一般两种,弄虚作假问题单独管理,不纳入重大品质问题体系;1、严重弄虚作假:问题量:单项目POI作假数据在100条以上、道路作假数据在100个信息量以上;连续程度:量没有达到,但是连续两天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恶意程度:量和连续程度都没有达到,但是存在恶意的主观情况,同时对品质造成严重影响,如需要返工、客户投诉等情况。如何: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批量删除或修改数据。2、一般弄虚作假。(二)弄虚作假处罚为1、严重弄虚作假1)开除且不做任何补偿处理,记录在公司个人履历;2)记大过处分;3)纳入基地负责人、区域副经理、技术队长的个人的年终奖考核……3.1.1.2为“品质问题处罚”,品质问题是按照《外业采集部问题解决管理工作指导手册》中规定进行判定,分为:S、A、B、C;其中S、A、B类问题判定为重大品质问题;C为一般问题。B类中作业人员的处罚年终奖2B降一档,公司优秀2B取消,品质优秀2B取消,固定工资涨幅4B降一档,行政处罚警告。 2、2018年10月25日王某发送的电子邮件,邮件主文为:大家好,经过前段时间我们监察发现,作业员陈明龙在昆山作业中存在严重违规,经过和公司下发的数据核对调查,发现作业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判定为B类品质事故,并在基地内进行全体通报,具体调查结果见附件,请全体作业人员引以为戒,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出现类似行为,一经发现,严惩不贷!另外,附件为《外业采集部品质处罚单》,载有:作业员陈明龙,作业时间2018年9月11日,问题描述为:通过室内查看昆山更新的数据,发现很多不合理,更新存在严重问题。更新区域重要设施不更新,更新变化量异常,存在轨迹未覆盖,点更新情况。问题汇总:1、A类设施周边POI都验证,但是A类设施未验证。2、大厦,百货商场只验证个别点。3、4S店区域只更新除4S店个别点,4S店不更新。4、开发区的公司全部验证,但是无任何变量。无新增点和变化点。5、部分点位无轨迹覆盖,点开点。6、设施变化率异常,修改了作业等级,存在为了工作量考核弄虚作假。处罚为:经过基地讨论判定为B类品质事故。 3、陈明龙发送的主题为“关于昆山重大品质问题通报本人的反馈”的电子邮件,内容为:今日收到外业采集部品质处罚单一张,以下是我对本次事件的反馈:本人于9月6日-9月11日按要求支援昆山阳澄湖东任务,一共6天,去掉一天合理的休息,实际作业为5天,而目测分配给我的作业量为需要一个月完成的,因此生产资源不够是本次品质问题的根本原因。以下是具体对应各条问题的反馈:问题1.A类设施周边POI都验证,但是A类设施未验证:验证的停车场我根据18冬设施变更标准室内进行了修改,因为新标准子设施需要补-,因缺少生产资源而未进行周边更新。问题2.大厦,百货商场只验证个别点:验证的内部设施我根据18冬设施变更标准室内进行了修改,因此新标准写明所有在建筑物内部的点都要标注内部POI,因缺少生产资源而未进行周边更新。问题3.4S店区域只更新除4S店个别点,4S店不更新:验证的停车场我根据18冬设施变更标准室内进行了修改,因为新标准子设施需要补-,点开的建筑物分门我发现数据中有大面积错误,所有走人的大门标注的都是行车门,于是室内进行了差分和批量修改,因缺少生产资源而未进行周边更新。问题4.开发区的公司全部验证,但是无任何变量。无新增点和变化点:开发区的公司有部分修改,根据设施采集标注将原来B3等级修改正确为B2级。问题5.部分点位无轨迹覆盖,点开点:该情况和之前一样,都是根据18冬标准室内差分后进行修改,有停车场问题,有汽车养护店问题,有建筑物分门问题,从所点开点的分类也能看出来都是固定分类的。问题6.上表设施都无轨迹覆盖,被更新点开修改等级,设施变化率不正常;该表所述设施并非修改等级,我根据室内差分发现该建材城内部的设施卡车表示都标注错误,于是批量修改由原先的“非卡车”修改为“卡车+小汽车”。以上是我针对本次问题通报情况的反馈。黄主任曾说过,能室内解决的没必要现场,假如我不修改这些错误,对于采集部目前所追求的产品品质来说,这些地方一查到才是重大品质问题,而要是每个地方要去到现场确认完成才能修改,从时间上来讲也是不可能的,之前也有类似情况我也与王队长沟通过。以后可能还会遇到类似的问题,今后的工作要怎么开展,还望领导给予指导,共同提高品质。 4、邮件主题为“回复:关于昆山重大品质问题通报本人的反馈”,内容为……问题1……回复理由:1.你说的新标准就是子冠父名,不只是说停车场,新标准的加“-”,是要求现场无具体名称的才要加“-”,室内根本无法进行改善,必须要去现场确认,现场有好多停车场就是有具体名称的,就不能加“-”。对于标准中的变更,都是随版本进行更新,不要求当前版本把所有属性变更。如果你其他任务都是按照这个方法作业的,就存在重大品质隐患,属于标准理解倾向性错误……问题2……回复理由:标准内部POI,标准中明确说明只有不能从外部直接进入的才能标准内部POI,你不去现场怎么知道是从内部进入还是外部直接进入的……上面的截图都是没有轨迹覆盖,你更新了的,不只是公司还有餐饮等等,你修改的依据是什么?是不是你其他任务都是这么操作的?问题3……回复理由:同第一个问题是一样的,你说的4S店怎么会有多个门,你改车行门的依据是什么?问题4……回复理由:现场更新开发区公司,没有一个新增,还修改了公司等级,你修改的依据是什么?标准中对公司就没说过需要修改等级。如果全部修改等级,那意思你上版作业的数据都是错误的。问题5……回复理由:1.汽车养护店,是现场有洗车功能才需要标注,没有洗车功能不需要标注,不是所有的汽车养护店都有洗车功能,必须现场确认完成才能修改,我截图所说的地方,是建材市场的的内部POI,并不是你所说的洗车店和停车场。问题6……回复理由:如果你批量修改,怎么会涉及到等级修改,你修改等级的依据是什么?还有你修改的时间都是白天正常作业时间,如果是室内改善,就应该是单独的或者晚上时间,而不是在现场作业中修改你没有轨迹覆盖的地方。下面截图就是你修改的时间……截图中时间为在2018年9月8日17时16分至18分。 5、陈明龙发送的《陈明龙问题反馈》的电子邮件,内容为:……1、对于您提出的子冠父名必须要现场验证的说法,我想说这样子的话本地化的优势在哪里呢?当初本地化的初衷就是很多地方不用去现场通过别的渠道就能做改善,我作业苏州多年,对不少地方的了解,可能是您想象不到的,比如某个商场停车场我不去现场也能大概知道停车场标牌在哪里,写的是什么。2、对于和大厦商场等建筑物同点的内部设施,您不妨去现场看看什么情况下还能从单独大门进入,加入有单独的大门,点位怎么没有单独放置,却和主点放在一块?并且我在室内的操作仅仅是对情况比较了解的地方进行修改,并非胡乱猜测。另外关于后来提出的没有轨迹的事情,我记得当初切版后有一个阶段程序非常卡有人提出关闭定位,效果还不错,我就照做了,也有可能是偶尔程序的定不到位造成的,对于程序也经常有人提出这样那样的问题司空见惯了,时间久了我也记不太清了,但是我保证没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出现,我想没有人能保证所点开的点都有轨迹覆盖。3、我所说的多个门并非4s店,是指建筑物的分门,通过了解和最基本的判断都知道是人行门还是车行门,比如一个超市的分门您觉得走车合适吗?4、您指出的“标准中对公司就没说过需要修改等级”,我想说您可能对设施标准还不够熟悉,设施标准中的原文说道……5、对于汽车养护店,我不明白您为何认为一定要去了现场才知道有没有洗车功能?大数据时代了,大众点评一搜,想要什么有什么。如果指出的建筑市场的内容POI的问题,我根据室内差分发现该建材城内部的设施卡车标识都标注错误,于是进行了修改,由原先的“非卡车”修改为“卡车+小汽车”。6、我并未修改等级,只是由原先的“非卡车”修改为“卡车+小汽车”,试问按照正常的逻辑我已经修改了卡车信息已经有了这个点的工作量,为何还要去修改不太好确认的等级呢?是程序问题还是有人不怀好意的诬陷……以上6条,我无法承认是我个人的错误……。 6、王某发送的主题为“转发:南京基地重大品质问题通报”的电子邮件,内容为:陈明龙……已经收到你的疑问,我们对附件的问题都是用数据说话的,没有带有任何个人情感,请不要无端臆测,还有请回复问题,就事论事,不要避重就轻,混淆其他事情。我们处罚不是目的,只是希望所有人能意识问题的严重性。对于外业作业而言,品质都是放在第一位的,不能因为种种因素牺牲品质作为代价,既然你认为不公平,就请品质室介入调查,进行判定。 7、外业采集部质量问题事实确认单,载有调查起因为基地在对生产数据进行监控过程中,发现作业员的产出量变化率异常高,由于数据存在公司服务器,提请品质管理室对18冬版作业员数据采集情况进行分析,相关情况如下:数据来源:18冬(2018年8月15日-2018年10月22日)作业员上传的JSON数据。作业情况:1.18冬作业员共计作业POI24849条;2.其中增删改:18455条,鲜度验证:6349条,变化率74%。3.增删改中,新增1434条,删除1732条,修改15289条,原库修改率62%。小结:从原库修改率判断明显高于地图POI变化的经验值,数据异常。数据分析:修改的POI无TRA的增删改2252条,占修改更新12%;有TRA增删改13037条。陈明龙在“问题确认情况”填写了“不认可”。 8、外业采集部品质处罚建议通知单,载有作业员陈明龙,作业时间2018年8月15日-2018年10月22日……问题结论:作业员存在为提升产出工效,对数据进行未到现场确认进行大批量修改的情况:1、无轨迹修改POI达2252条,占版本修改总量12%,属严重弄虚作假情况。2、有轨迹修改的POI,存在明显无效或修改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其中明确违反规则将本应该是B3等级的公司POI错误改成B2等级的有1274条。处罚:按照《外业采集部管理制度及规定》陈明龙涉及的问题符合“弄虚作假”相关定义,部门建议予以辞退。 陈明龙不认可北京四维图新公司认定的事实,不认可自己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并主张在平时的例会中黄某强调过可以不去现场通过室内影像也可以完成作业,不去现场直接能够反馈和给予解决,作业员作业后存在上传作业轨迹后丢失情况,且其不存在批量修改的问题。为证明其主张,陈明龙提交了会议录音及会议内容等予以佐证,其中2018年10月31日的开会内容中第九部分中写明“再次强调数据更新要求:基本原则是尊重现场,轨迹覆盖更新区域。针对于标准变更的,要视变更的内容确定是室内改善还是现场作业改善。如果是室内改善,一定是专门的室内改善时间或者非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利用现场作业时间改善轨迹覆盖区域的POI或者到道路属性。以下几种情况列为禁止:1.现场作业的时间不允许修改无轨迹覆盖区域的POI标准属性。2.不允许室内批量修改POI属性,例如POI等级、标准变更属性等等,符合DB改善要求的除外,DB改善以上报审批后为准……”;南京基地18上半年开会内容第12周,TRA回传情况是截止5月21日,18秋版TRA缺失情况附有详细表格;南京基地18下半年开会内容第16周,TRA回传监控中载明10月25日至11月25日状态为现场无轨迹记录为91条。北京四维图新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陈明龙以要求北京四维图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周六日加班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1824号裁决书,裁决:驳回陈明龙的全部仲裁请求。陈明龙不服此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北京四维图新公司与陈明龙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一节。首先,针对陈明龙2018年9月6日至2018年9月11日的作业情况,北京四维图新公司主张通过室内查看昆山更新的数据,发现很多不合理,更新存在严重问题,更新区域重要设施不更新,更新变化量异常,存在轨迹未覆盖,点更新情况,并给陈明龙作出的处罚是B类品质事故,《外业采集部管理制度及规定》亦规定B类中作业人员的处罚为年终奖2B降一档,公司优秀2B取消,品质优秀2B取消,固定工资涨幅4B降一档,行政处罚警告。陈明龙在收到处罚单后,并不认可北京四维图新公司指出的问题,并进行了申辩。由此可知,北京四维图新公司针对陈明龙在2018年9月6日至2018年9月11日的作业已经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外业采集部管理制度及规定》亦规定弄虚作假从问题、连续程度、恶意程度等维度区分为严重、一般两种,弄虚作假问题单独管理,不纳入重大品质问题体系,在北京四维图新公司对陈明龙的第一次处罚中判定为品质问题,可知北京四维图新公司在作第一次处罚时并没有将陈明龙的行为认定为弄虚作假行为。其次,《外业采集部管理制度及规定》员工在严重弄虚作假的情况下可以被辞退,严重弄虚作假分三种情况,一是问题量为单项目POI作假数据在100条以上、道路作家数据在100个信息量以上。二是连续程度为量没有达到,但是连续两天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三是恶意程度为量和连续程度都没有达到,但是存在恶意的主观情况,同时对品质造成严重影响,如需要返工、客户投诉等情况。如: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批量删除或修改数据。针对陈明龙2018年9月6日至2018年9月11日的作业行为,北京四维图新公司并没有从数量或者连续程度或者恶意程度举证证明陈明龙属于严重弄虚作假的情形。再次,针对陈明龙2018年8月15日-2018年10月22日期间的作业,北京四维图新公司出具了《外业采集部质量问题事实确认单》,其中列明陈明龙作业情况,但陈明龙却在该确认单中写下“不认可”,北京四维图新公司未进一步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确认单中所载明的事实情况,亦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陈明龙属于严重弄虚作假的情形。最后,鉴于《外业采集部品质处罚建议通知单》是在依据《外业采集部质量问题事实确认单》的基础作出,由此可知《外业采集部品质处罚建议通知单》作出的“部门建议予以辞退”的处罚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法院认为北京四维图新公司对陈明龙所作出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故北京四维图新公司应根据陈明龙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针对陈明龙的工资标准,双方最大的分歧在于支付宝个人转账部分是否属于工资组成部分,根据各月支付宝打款情况及陈明龙所陈述的其出差住宿亦不另行报销住宿费的情况,法院对北京四维图新公司所持的支付宝的款项为生产性费用,包括吃住的费用或者是使用交通工具的费用的主张予以采纳,由此法院认为支付宝打款部分并非工资的组成部分。虽然2018年2月有一笔年终奖13650元,但该年终奖为2017年的年终奖,因此仅应将归属于2017年的月份进行分摊计算。经核算,北京四维图新公司应支付陈明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2418.85元。 关于未休年假工资一节,首先,陈明龙提起仲裁的时间为2018年12月3日,陈明龙所主张的2016年之前的未休年假工资超过了仲裁时效,故法院对陈明龙主张的2016年之前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次,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陈明龙认可每年可以享受30天左右的寒假,其所享受的假期天数已经远超于其应休年假情况,陈明龙主张上述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缺乏依据,法院对其要求的2016年至2018年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周六日加班工资一节,首先,陈明龙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加班情况;其次,陈明龙认可其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主张周六日加班工资亦缺乏法律依据。综上,法院对陈明龙所主张的2018年8月12日至2018年11月22日周六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二审期间,为证明陈明龙在作业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行为,北京四维图新公司提交光盘一张,该光盘有以下文件:1.陈明龙18冬(8.15-10.22)后台作业履历数据原始JSON文件;2.陈明龙18冬(8.15-10.22)后台作业履历数据原始JSON文件解析后CSV文件;3.陈明龙18冬(8.15-10.22)作业轨迹原始TRA文件;4.陈明龙18冬(8.15-10.22)作业轨迹原始TRA转TAB;5.陈明龙18冬(8.15-10.22)修改的POI;6.陈明龙18冬(8.15-10.22)无轨迹修改的POI;7.陈明龙18冬(8.15-10.22)无轨迹修改匹配结果;8.证人付某对陈明龙8月15日-10月22日数据数理分析的具体经过。陈明龙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另,北京四维图新公司申请其公司外业采集部品质管理室高级质量工程师付某出庭作证。证人付某出庭作证称:基地属于外业采集部的生产单元。当部门收到来自基地的对陈明龙的处罚决定,付某对陈明龙2018年8月15日至10月22日的数据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发现陈明龙在上述期间存在作业弄虚作假的行为,严重程度大于原基地对他的处罚。陈明龙的弄虚作假最主要是应去现场而不去现场。陈明龙称付某目前仍在公司任职,对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表示质疑,不能证明陈明龙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北京四维图新公司认可付某的证言,表示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明龙是否去过现场。经询问,陈明龙认可其存在未到现场就进行数据修改的行为,但主张北京四维图新公司同意进行室内生产,陈明龙在一审中提交的基地会议录音等可以证明其是按公司要求进行常规作业。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光盘中部分文件不能正常打开,证人付某陈述陈明龙的弄虚作假最主要是应去现场而不去现场,而陈明龙认可其存在未到现场就进行数据修改的行为,但主张该行为符合工作要求,故双方争议焦点应是陈明龙之行为是否符合工作要求,北京四维图新公司是否可以据此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北京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文件、证人证言与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北京四维图新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致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该申请载明“以年为计算周期”“每人全年工作时间共计1904小时”等内容。陈明龙的质证意见是“对单位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事实认可,但是主张下半年加班是因为没有休寒假”。双方均认可综合计算工时按自然年度计算,北京四维图新公司称陈明龙一年工作1904小时,陈明龙庭后提交书面材料称其主张除2018年外,其他年度一年工作超过2000小时。双方均认可陈明龙每年享受寒暑假,每年应休年假为10天。 本院认为,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双方争议焦点是陈明龙未到现场就修改数据之行为是否符合工作要求,北京四维图新公司是否可以据此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首先,作为负有劳动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北京四维图新公司应就某一项作业是否要求去现场采集等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从陈明龙提交的基地会议录音来看,基地对作业员的工作要求是允许有些作业可以不去现场。北京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陈明龙被调查的数据采集工作均是要求去现场采集。其次,在《外业采集部管理制度及规定》中,问题管理及处罚分为弄虚作假的处罚和和品质问题处罚。北京四维图新公司针对陈明龙在2018年9月6日至2018年9月11日的作业已经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从B类品质事故这一处罚结果可以看出,北京四维图新公司在作出第一次处罚时并没有将陈明龙的行为认定为弄虚作假行为。最后,《外业采集部管理制度及规定》规定员工在严重弄虚作假的情况下可以被辞退,严重弄虚作假分三种情况,一是问题量为单项目POI作假数据在100条以上、道路作家数据在100个信息量以上。二是连续程度为量没有达到,但是连续两天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三是恶意程度为量和连续程度都没有达到,但是存在恶意的主观情况,同时对品质造成严重影响,如需要返工、客户投诉等情况。如: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批量删除或修改数据。本案中,如前所述,北京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陈明龙被调查的数据采集工作均是要求去现场采集。因此,本院无法确定陈明龙的问题量已经达到《外业采集部管理制度及规定》所列明严重弄虚作假的第一种情况。而且北京四维图新公司亦没有从连续程度或者恶意程度举证证明陈明龙属于严重弄虚作假的情形。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北京四维图新公司对陈明龙所作出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北京四维图新公司应当向陈明龙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应当包括支付宝打款部分,北京四维图新公司主张支付宝的款项为生产性费用,包括吃住的费用或者是使用交通工具的费用,陈明龙认可其出差住宿不另行报销住宿费,故本院对北京四维图新公司所持支付宝款项为生产性费用的主张予以采信。陈明龙上诉主张应将支付宝打款部分的补助计入相关赔偿金的计算基数,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2016年之前的未休年假工资,陈明龙申请仲裁的时间为2018年12月3日,此部分未休年假工资之请求确已超过了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本院认为,陈明龙未否认《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的真实性,亦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每年工作时间超过1904小时,本院采信北京四维图新公司的相关主张,即陈明龙全年工作时间为1904小时。鉴于陈明龙享受寒暑假,全年工作时间不超过2000小时,且北京四维图新公司已在《外业采集部管理制度与规定》中明确告知其年假包含在作业季间的长假中,故陈明龙主张上述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2018年8月12日至2018年11月22日周六日加班工资,陈明龙在二审中认可按自然年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又上诉主张上述期间的加班系通过第二年寒假补休,该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而陈明龙要求北京四维图新公司支付2018年8月12日至2018年11月22日周六日加班工资,该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陈明龙、北京四维图新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陈明龙、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五元(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芳 审 判 员  姚 红 审 判 员  刘佳洁
法官助理  高天琪 书 记 员  梁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