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73行初2405

原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7号弘彧大厦10层1002A室。

法定代表人吴劲风,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灿,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云娜,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18]0000249199号关于第26506005号“趣驾精英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81226日。

本院受理时间:2019311日。

开庭审理时间:201987日。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26506005号“趣驾精英版”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对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诉称: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从文字组成、读音、含义、整体外观等角度看并不近似。二、引证商标处于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中,请求法院暂缓审理此案。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2650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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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日期:2017920日。

4.标识:

5.指定使用服务(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经营效率专家服务;市场分析;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点击付费广告;网站流量优化;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郭智涌620102197506052410

2.注册号:5363257

3.申请日期:20065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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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用权期限至:20191106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进出口代理;拍卖;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人事管理咨询;文秘;会计

三、其他事实

庭审中,原告明确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及对被告作出被诉决定的程序均不持异议。

另查,20199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166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其中记载引证商标在第35类的全部服务上撤销,文号为撤三字[2019]W017097号。

又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和引证商标档案、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鉴于原告对被告作出被诉决定的程序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查,在本案被诉决定作出之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申请已决定撤销该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本院认为,由于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且对诉争商标是否可以被核准注册产生直接影响,故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综上,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应予撤销,但鉴于情势变更的事由发生在被诉决定作出之后,且并非由于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原因所致,故本案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249199号关于第26506005号“趣驾精英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第26506005号“趣驾精英版”商标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武德全

人民陪审员    王洪泊

人民陪审员    陈绪飞

 

 

一九 年 九 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吴勇华

法 官 助 理    

        崔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