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302民初7553号之二
原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住所地:河南省溧河街道王堂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