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垠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明力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垠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302民初7553号之二 原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住所地:河南省溧河街道王堂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