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221执32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鑫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北街农宅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097800601E。
被执行人:**(河南)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天坛产业集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MA44F0JB0J。
法定代表人:周代祥,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221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鑫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1221执3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小锁
审判员 邵红伟
审判员 李遂学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董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