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义煤集团阳光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民终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煤集团阳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仰韶镇阳光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占英,系该公司财务部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松灿,系该公司综合办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97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渑池县。
原审第三人: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路29号楼13层1317-1322室。
法定代表人:常聚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河南鑫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北街农宅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三军。
上诉人义煤集团阳光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南鑫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2019)豫1221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义煤集团阳光矿业有限公司与***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义煤集团阳光矿业有限公司向***支付工程款148000元。
二、还款方式如下:义煤集团阳光矿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之前向***支付3万元,2020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59000元,2021年4月31日之前支付***剩余的59000元。
三、第一、二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因本案工程款产生的纠纷就此了结,互相不再追究。如因本案和解协议涉及的工程款与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鑫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产生纠纷,则由***自行处理。
四、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本和解协议第一、二项履行,则***有权依照(2019)豫1221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3262元,减半收取1631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62元,减半收取1631元,由义煤集团阳光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六、上述协议,自各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院审理过程中,义煤集团阳光矿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义煤集团阳光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义煤集团阳光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261元,减半收取1630.5元,由上诉人义煤集团阳光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敏英
审判员  李 琦
审判员  张攀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锦锋